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阜阳振兴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3132号
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仉行村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阜阳振兴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插花镇杨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河东办事处北京东路398号徽创黄金时代广场1-7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阜阳振兴路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新干线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