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9133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兴城西路271号金水桥花园5幛2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竣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众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周楼工业集中区纬二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焱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95元,保全费3115元,合计7610元,由原告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