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民初3351号
原告:**,女,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兴城西路271号金水桥花园5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伟,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保山
人民陪审员 任晓庆
人民陪审员 王立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