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执恢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庆伟,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平。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003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及其执行担保人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申请恢复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江苏金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开元典当有限公司24.73351%的股权,并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拍卖,但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另查明,执行担保人沈凡红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扬州市双清花园(集贸市场)8幢121、122室不动产、三盛国际广场3幢1613、1614室不动产;在上述不动产拍卖期间,申请执行人与沈凡红达成和解方案,沈凡红已按照和解履行完毕,本案按照和解方案执行到位519170元。
另案件执行期间,执行到位担保人沈凡红银行存款230396.76元、担保人扬州诚轩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400元,并2020年12月29日拍卖担保人沈凡红所有的位于扬州市××山庄××室(××室、××室)不动产,成交价377万元;本案对上述案款参与分配,于2021年2月1日分得1361042元。
截止目前,本案已执行到位1880212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已收取执行费52681元。除此,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1003民初8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张广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浩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