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4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03民催24号
申请人: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兴城西路271号金水桥花园5幢2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珍,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9043842,票面金额为2500元,付款行建行扬州邗江支行,申请人为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金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圆
人民陪审员  姚梅琴
人民陪审员  沈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凤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