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5569号
申请人: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外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晓虎。
被申请人: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锡沪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寒。
申请人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商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易买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长 杨晓敏
人民陪审员 邱新华
人民陪审员 华 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纪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