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83民初16726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王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