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5民初278号
原告:***盛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聚集区内创业园办公室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412A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泰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高新区淮南工业园区卧园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58457644Y(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盛售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泰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盛售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售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售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