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868号
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17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