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613号
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172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金益通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南河北路956-962号高新大厦B座24层02-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金益通绩效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9元,由原告***菲大地装饰展览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