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1民初969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2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河北狮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沧县兴济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杨欣然,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狮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沧县兴济污水处理厂、中电易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案件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 锋
代审 判员 陈荣轩
人民陪审员 高光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