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003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8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被执行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884555.3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皖1003执63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