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1003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4年8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
被执行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焦村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给付884555.3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皖1003执633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