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003财保61号
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太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支行账号3400********内存款1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其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为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账号3400********),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