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金武帛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25119号
原告:广州***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声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斌,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方玮,公司副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宋美英,广东上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泉,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广州***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现原告广州***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57元,由原告广州***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