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鲁1082民初3183号
原告:山东晨升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94WTMR1E,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司马镇开发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Q5Q7D56,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磨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晨升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晨升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晨升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款项48000元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因逾期付款造成原告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1月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锅炉三四级过热器、一二级省煤器冲洗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工人、组织材料进行清洗作业。2022年11月11日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清洗施工的服务项目验收合格,11月22日原告按照约定开具发票48000元,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现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清洗施工服务费用本金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欠付冲洗服务费48000元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定。通过原告提交的验收单、发票、催款函,还可以查明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完成了冲洗服务并通过了被告的验收,2022年11月22日,原告为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此后并未支付服务费用。2023年2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函,催促被告及时付款,但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冲洗服务费48000元,事实清楚,原告对服务费本金部分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原告出具发票10日内清偿费用,但其逾期付款至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22年12月3日起计算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但双方合同对此并无约定,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晨升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冲洗服务费4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晨升清洗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保全费550元,由被告威海川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