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2571号
原告:格尔木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中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47894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8365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格尔木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格尔木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1元,减半收取1375.5元,由原告格尔木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95.5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0元,当庭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