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洗白白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竹味路汇龙工业区23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KCB3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142183658Q。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洗白白洗涤有限公司诉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案号:(2021)粤0605民初11135号],佛山市洗白白洗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113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帐号1052********内的银行存款969607.21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粤0605民初11135号民事判决,因佛山市洗白白洗涤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后该案经审理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案号:(2022)粤0605民初13号]。现佛山市洗白白洗涤有限公司以本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洗白白洗涤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帐号1052********内的银行存款969607.2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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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