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4民初1323号 原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乐余镇乐红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朐县寺头镇中黄山村。 被告:***,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办事处前车留庄村。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青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原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