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196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长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服务区政通大道西侧1幢1单元1004-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长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陕0103民初20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353471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03执1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