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长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3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长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服务区政通大道西侧1幢1单元1004-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阿房宫新长安国际实业有限公司、西安曲江长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20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347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以(2023)陕0103执19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现恢复执行。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金额16738.06元,其余金额未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