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02民初1477-1号 原告: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兰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沣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商洛市金盛信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