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5民初70389号
原告: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43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源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T011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源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科达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