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03民初12825号之二
原告:徐州群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梁塘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驿乐园小区6#-2-101-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徐州群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徐州群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群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