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5财保570号
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徐州某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港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某港口有限公司名下4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徐州某港口有限公司名下4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预先缴纳,待案件结束后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