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12民初1号
原告: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桓轶,江***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168号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在原告与被告商谈将被告中标的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xZ201县道五项行动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的过程中,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预先向其账户转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但此后,因原告和被告协商未果,被告并未将该工程转让给原告实际施工。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100万元。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偿还该100万元。原告认为,在工程转让未果的情形下,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原告转账交付的100万元。被告不予偿还100万元款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具此诉状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依法裁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立案受理后,被告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仲裁)异议申请书,并一并提交了《目标管理协议书》、《合同谈判纪要》、授权委托书,请求依法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并告知其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事实与理由:因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2023]苏03**民初1号)。就本案争议的铜山区茅村镇XZ01县道五项行动工程,申请人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目标管理协议书》,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是向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23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项的规定,双方已经达成伸裁协议,本案不属于贵院的主管(管辖)范围,***由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维护申请人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提出前述请求事项,请贵院依法予以裁准!
本院认为,被告湖南高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目标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提交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8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洁
书 记 员 张 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