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2民初2235号
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拾屯街道办事处薛桥村。
法定代表人:龚文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琪,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默,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何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姚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业隆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娜
书 记 员  杨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