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无限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138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无限生活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1417023X6,住所地睢宁县八里商业城7号楼A7-1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INYD0H61,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汉何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姚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2N7W6XQ,住所地睢宁县姚集镇高党创业谷211号。
法定代表人:姚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无限生活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后于2022年3月18日向我院申请追加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为被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行徐州新城区分理处,账户:32×××28;开户行:睢宁农商行姚集支行,账户:3203240161010000097697),保全金额170万元;若该银行账户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名下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无限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70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行徐州新城区分理处,账户:32×××28;开户行:睢宁农商行姚集支行,账户:3203240161010000097697),冻结期限为一年。若该银行账户不足,查封被申请人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极上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分公司名下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叶利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鹿一琳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