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原区某等与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23218号 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某,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负责人刘某,部长。 第三人:厦门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高新五显路66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某、第三人厦门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5元,减半收取计3922.5元,由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定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