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91民初23218号
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某,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负责人刘某,部长。
第三人:厦门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厦门火炬高新区同翔高新五显路66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某、第三人厦门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5元,减半收取计3922.5元,由原告广州黄埔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定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