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7民初1720号 原告:***,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创景某某计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城建和水利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男,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男,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某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计院)、广州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计院)、佛山市三水区某某城建和水利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独任审理。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计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计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六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按照LPR的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质的设计人员,主要从事建设工程设计工作。被告***、***知悉原告是专业设计师,在被告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后,将**镇**工程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部分委托给原告设计,勘察设计费估算约268.44万元,其中设计费为1364600元。2018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镇**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内部责任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完成案涉项目的设计工作,被告***负责对接发包人商务及催款事宜,并按期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原告的设计服务费等,并约定原告得总包合同总额的55%,被告***得总包合同总额的45%。2019年6月24日,原告已经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收取费用750530元。在实际过程中,被告增加了合同外的工作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另行支付对应费用。但被告某某计院、某某计院、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原告曾起诉被告***、***主张权益,但相关判决书认定原告需要向发包方、承包方主张权益。被告***作为项目材料交接及跟进工作人员,属于项目实际控制人,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某某计院辩称,一、原告依法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案涉设计项目,原告主体不适格。某某计院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委托关系。 二、原告服务质量差,所提交的设计成果没有得到项目业主的认可,更没有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一)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工作量大、时间长,任何阶段的设计成果绝非提交简单的CPI文件就算完成该阶段的设计工作。2018年,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作为设计人与发包人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就大塘镇体育文化中心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签约价约130万元,设计工作包括三大设计阶段及后续施工阶段的配合服务等,设计人需要完成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通过项目业主和政府部门审批,同时在施工阶段提供配合服务。在全部设计工作及后续配合服务全部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设计人才能获得设计费。(二)原告诉称于2019年6月24日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与事实不符。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自2018年开始,直至2021年5月某某计院提交最终方案设计成果,方案设计阶段才算结束。原告是在方案设计开始后的2018年8月参与到方案设计咨询工作中,在原告短暂参与的期间,案涉项目仍处于方案设计的初步开始阶段,原告曾几次直接对接项目业主。原告凭于2019年6月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项目业主***的所谓“大塘文体中心CPI文件”,就称自己完成了初步设计咨询工作,这完全与事实相违背。某某计院至今仍不清楚其提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且该CPI文件大小只有268.19K,其提交的绝不是完整的设计成果文件。一份完整的设计成果文件需要几份甚至几十份效果图,还需有各设计专业的设计图纸、总平图、设计文件说明等,单是一张效果图都大于268K。因原告的服务差,项目业主直接发函给某某计院明确该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要求某某计院立即更换设计人员并重新提交设计成果,原告随即退出了案涉项目,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2019年11月之后,某某计院另行组织设计团队,耗费2年多时间,才于2021年5月提交最终版的方案设计成果文件。可见,原告索要五十余万元设计费用没有依据,不应当支付原告费用。 三、依据原告与***签订的《“**镇**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内部责任协议书》,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在先,其无权索要任何费用。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进行工程设计咨询;二是按合同约定的进度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保证通过发包人及政府部门的审批,对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及时修改补充等。但原告完全不负责任,其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被项目业主发函要求重新设计,上述事实已在(2020)粤0104民初41245号民事判决中被查明和认定。原告退出项目后,某某计院另行组成设计人员进行方案设计,增加了某某计院的成本,造成了损失。 四、案涉项目本身也不具备支付条件。案涉项目至今处于停滞状态,后续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也没有进行,项目业主至今也未向某某计院支付任何费用,即使不考虑原告的工作质量问题,该项目本身也不具备支付条件。 五、原告此次的诉讼请求已经由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于2020年9月就包括案涉项目在内的五个项目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依法作出(2020)粤0104民初41245号一审判决,该判决明确“原告的设计显然没有通过发包人的审批,原告主张二被告付款于法无据”。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终1277号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原告要求某某计院支付费用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认同某某计院的答辩意见。二、原告于2020年9月就包括案涉项目在内的五个项目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经依法作出(2020)粤0104民初41245号一审判决,该判决明确“原告的设计显然没有通过发包人的审批,原告主张二被告付款于法无据”。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1民终1277号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对原告没有支付义务。原告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再次对***提起诉讼,明显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被告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辩称,案涉**镇**勘察设计项目由答辩人按照招投标程序发包给某某计院、某某计院。答辩人于2018年9月20日与某某计院、某某计院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含地质钻探、管线物探)、方案设计、总平面规划、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报审报建设计资料的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配合服务、施工期配合服务(含设计变更的造价估算)、后期咨询服务、完成施工图审查配合服务、竣工图及相关配合服务等内容。 一、答辩人与案涉《“**镇**工程勘查设计”项目内部责任协议》无关。上述协议未事先征求答辩人同意,答辩人对此分包行为并不知悉,更无监管责任。***的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二、答辩人并不拖欠款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5条约定,初步设计通过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至暂定设计费合同总价的30%。合同第14.2.3条约定,承包人设计成果达不到本合同要求的,应自负费用立即进行修改、返工。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于2019年6月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后,答辩人已于2019年11月书面告知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并要求重新开展设计工作,但某某计院、某某计院至今未重新提交设计成果,答辩人不存在拖欠款项行为,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与答辩人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 被告某某计院、***未应诉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2021)粤01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确认原告为案涉工程提供设计服务,该案判决书认为***、***不是设计费的支付方,释明原告向定作人主张权益,故原告在本案中将发包方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总包方某某计院、某某计院,转包方***、***、***列为共同被告。 2.《筑鼎新合伙人协议》,证明原告与各被告存在合作关系,***、***负责承接业务,原告完成技术部分,双方约定另行签订协议并约定分成比例,但(2021)粤01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协议定性为类似居间协议,所以原告只能向案涉项目发包方、总包方等主张权益。 3.《“**镇**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内部责任协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电子邮件截图,证明原告与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于2018年11月27日开始对案涉项目进行合作,***、***以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为承包主体,再将案涉设计项目分包给原告,原告为实际设计人。双方约定原告收取的费用为总包合同价的55%。某某计院、某某计院承接案涉项目,项目总价为1812000元,其中设计费为1364600元。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完成交付CPI报建阶段的初步设计工作并提交工作成果。假如配合修改并通过审核,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收取的费用为750530元,各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4.大塘文体中心项目疑问及回复表、工作目录电脑截图,证明各被告给原告增加了工作量,原告在大塘文体艺术中心项目之外还为各被告工作,故各被告应就该部分额外工作支付费用。 5.原告与勘探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的合伙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原告设计团体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原告与***团体成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团体主设计师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团体人员与***团体人员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录屏视频,证明原告的工作过程,包括提交成果的节点时间、明细。此外,原告还配合勘探方提供钻孔布点图及完成其他工作。 6.短信截图、QQ邮件截图,证明原告向***汇报沟通并发送工作成果。 7.大塘镇新城核心区中心小学工程勘查设计合同草稿版、文体艺术中心概念方案审查及修改意见、优化设计稿、会议纪要(大塘山顶公园施工图探讨)、钻探布点方案图(针对文体艺术中心与钻探团体沟通形成的设计成果),证明原告在设计过程中形成的部分文件,其中文体艺术中心概念方案审查及修改意见、优化设计稿发送给与***的团体群里,部分直接发送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 8.大塘镇文体综合馆项目规划概念设计(***团体转发给原告)、原告团体与***团体就概念设计方案讨论的会议录音光盘,证明发包方提供的概念方案设计深度不够,达不到常规概念方案的标准,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未参与该会议。 9.黑盒子项目已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证明原告的工作属于排雷铺路性质,应收的设计费按照佛山地区常规设计阶段划分和付款比例应达到60%。除了已提交过程资料以及最终阶段性成果的价值,还包括将要发生的预期收入,总设计费远超50%。 10.现场照片,证明原告前往现场查看,发现现场土地盖有覆绿网,该行为明显是逃避航拍,违规用地。项目终止的原因是违规用地问题并非原告的设计问题。原告完成的文体艺术中心及中心小学的设计成果已在汇报会上汇报,且将材料制作发放给到会的政府人员,包括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负责人。 11.主要设计成果,包括山顶公园项目挡土墙设计、大塘中心小学平面修改建议及总平面图、大塘镇文体综合馆项目修改建议、**镇**工程勘查设计阶段汇报、规划报建设计图,证明原告完成了具备借鉴价值的成果性文件,设计成果在2019年5月10日的汇报会上当面提交给镇政府的领导,同时在与***的团体群聊中也已发送过。 被告某某计院、***在诉讼中共同提供以下证据: 1.《关于要求 2.业主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甲方大塘文体中心小学群”微信聊天群记录,证明因原告设计不合格,原告在2019年6月后退出案涉项目,某某计院按项目业主的要求重新组织设计人员设计。2022年3月,某某计院重新提交了方案设计成果。 3.业主方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某计院于2021年5月提交了最终版的设计成果。 4.原告在(2020)粤0104民初41245号案中提交的《筑鼎新合伙人协议》《“**镇**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内部责任协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电子邮件截图、大塘文体中心项目疑问及回复表、工作目录电脑截图,证明上述证据已在(2020)粤0104民初41245号案件审理中质证过,相关事实应按该案的判决书进行认定。 5.(2020)粤0104民初41245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属于重复起诉,原告的设计显然没有通过发包人的审批,原告主张支付费用于法无据。 6.《联合投标协议书》,证明案涉设计项目与某某计院无关。 7.住建部网站截图,证明原告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资格。 被告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证明某某计院、某某计院的工作范围及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 2.《关于要求重新设计的函》,证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已于2019年11月书面告知某某计院、某某计院其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并要求重新开展设计工作。 被告某某计院、***、***无证据提供。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原告的证据1-3、5-6、11,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4系原告自制件,无原始载体核对,本院不确认其真实性;证据7中的文体艺术中心概念方案审查及修改意见、优化设计稿、钻探布点方案图,结合案涉微信聊天内容可知,上述文件系原告开展案涉设计项目形成的过程性文件,本院确认其真实性;会议纪要,被告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作为参与者确认该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大塘镇新城核心区中心小学工程勘查设计合同草稿版无合同当事人的签章,本院不确认其真实性;证据8中的概念设计,并无证据证明系***发送给原告,本院不确认其真实性;会议录音,无法核实对话人员的身份,本院不确认其真实性;证据9,原告虽曾向***的助理“***”发送,但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该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为真实,本院不确认其真实性;证据10,图片本身不能证明原告所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某某计院、***的证据1-3、5-7,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4的认定意见与原告对应证据的认定意见一致,本院不再赘述。 被告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全部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本院确认真实性的证据,其是否有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本院在论理部分予以综合论述。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下半年,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约定发包人将**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承包人,勘察设计费估算约268.44万元,其中设计费约为223.7万元;承包范围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含地质钻探、管线物探)、方案设计、总平面规划、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提供向所有相关职能部门报审报建的相关设计资料、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配合服务、施工期配合服务(含设计变更的造价估算)、后期咨询服务、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竣工图及相关配合服务等。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1)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工程地质勘察(含地质钻探、管线物探)、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并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和地质勘察报告;(2)初步设计审查批准之日起40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后10天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工程效果图、全景鸟瞰图及设计成果。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第3款约定,(2)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全套初步设计图纸,提供完整的方案设计图及初步设计图各20套,直至取得招标人确认;完成工程设计概算,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审批,并最终确定总投资计划。工程设计概算必须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认可;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送招标人及使用单位审查认可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批文,并按相关规定提供初步设计成果(含工程概算成果)20套以内后,视为本阶段工作完成。以上工作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招标人确认的地质勘察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并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和地质勘察报告及工程概算。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设计费的结算总额=设计收费基准价×中标设计费折率(1812000.00/2684400.00),其中设计收费基准价按发包人审定的建安费预算造价进行计算。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设计人项目负责人为***。专用合同条款第5条第(2)款约定,设计费的支付方式:1)初步设计通过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至暂定设计费合同总价的30%;2)中标人提交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并经招标人审定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至审定设计费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至招标人审定设计费的100%。合同附件4勘查设计主要设计人员表记载: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造价专业负责人***。 2018年11月27日,***(乙方)与***(甲方)签订《“**镇**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内部责任协议》,约定通过甲方的努力,承包人联合体某某计院(联合体主体)、某某计院(联合体成员)中标“**镇**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发包人)已经签订设计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现甲方委托乙方(含乙方团队)就完成项目的具体工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以下责任协议;甲方责任包括负责对接发包人方商务及催款事项,保证项目的款项收款正常,按本协议规定,按期如数向联合体申请支付乙方设计服务费等。乙方(设计人)责任包括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保证通过发包人及政府部门的审批。对设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并承担总包合同中关于设计质量的违约责任。如甲方先行垫付或承担的,有权向乙方索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内容、进度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成果资料及文件,依据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及时调整、修改相关资料文件,且承担总包合同中迟延交付设计文件或迟延进行修改、调整的违约责任,协助甲方进行阶段收款,做好项目收款的协调管理工作等。甲方乙方按照总包合同的总额的分成比例为:甲方得总包合同的总额的45%,乙方得总包合同的总额的55%;乙方完成相应阶段工作后,由乙方提供《付款申请函》及符合甲方要求的收据给甲方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支付相应款项,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支付且不负任何责任;付款进度按总包合同规定,联合体方收到设计进度款和乙方提供的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成比例将款项汇入乙方指定之账户等。 2019年3月30日,“***”通过476331413@qq.com的邮箱向892012744@qq.com的邮箱发送标题为大塘项目资料及施工图,邮件附件为一个压缩包,大小为226.74M。***陈述“***”即为其设计团队成员,892012744@qq.com系其邮箱。2019年5月27日,***向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负责人***短信告知其已将大塘体育馆及小学总平面图调整图通过邮箱发送给***。2019年6月20日,***向***告知其已通过邮箱向***发送大塘总平面修改图及意见回复。2019年6月21日,***向***告知其已通过邮箱向***发送小学总图调整。2019年6月24日,“***”通过1255572068@qq.com的邮箱向724555420@qq.com邮箱发送邮件,标题为大塘项目文体中心cpi文件,内容为“***,这是大塘项目文体中心cpi文件,请查收”,邮件附件为一个压缩包,大小为268.19K。***陈述“***”即为其设计团队成员何***,724555420@qq.com的邮箱为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负责人***的邮箱。 2019年11月1日,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向某某计院、某某计院发出《关于要求重新设计的函》,内容为:我局“**镇**工程建设项目”由你方联合体于2018年中标,你方于2019年6月提交初步设计成果,经我局组织人员审核,设计成果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满足你方与我局签订的设计合同的要求,导致我局无法进行下一步规划报建流程,严重影响本项目进度,经我局研究后决定如下:一、根据你方与我局签订的设计合同,追究你方相应的设计责任;二、请你方按照招标文件及设计合同的要求,立即重新安排人员展开设计任务,并于2020年1月1日之前提交设计成果。审理过程中,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陈述**镇**、大塘镇中心小学项目已停建,山顶公园项目已完成但合同相对方并非***。某某计院亦陈述**镇**已停建,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约定,设计费未达到支付条件。 ***自2019年6月底之后退出案涉设计项目。***主张其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以下设计及咨询工作:1.**镇**的概念方案优化及修改、规划报建图的设计;2.大塘镇中心小学总平面图的修改和调整;3.山顶公园挡土墙设计的咨询服务。***向本院提交了相应工作成果,包括大塘镇文体综合馆项目方案修改建议、大塘镇体育文化中心工程勘查设计阶段汇报材料、大塘镇体育文化中心招标设计图;大塘中心小学平面修改建议;山顶公园项目的挡土墙示意图及挡土墙说明。针对上述工作成果,***认为可收费用具体如下:1.**镇**项目设计费450000元;2.大塘镇中心小学设计费45000元;3.山顶公园挡土墙设计咨询服务费5000元。 某某计院在***退出项目设计后重新组织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指派***的助理“***”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负责人***对接设计项目。为方便沟通交流,某某计院于2019年12月组建“甲方大塘文体中心小学群”,该群成员有某某计院及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等人。微信群内容反映:“***”于2021年5月在群里提交了一份名为“2021.05.10-大塘文体中心”的文件并告知***已提交调整后的方案。审理过程中,某某计院、***确认,“***”协助***在案涉设计项目中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某某计院等各方就项目工作进行协调。 另查明一,***提交的“筑鼎工作群”反映如下内容: 1.2018年8月22日,***要求群内成员“***”将**镇**的招标文件发送给***,***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2018年8月24日,***告知***:“大塘那个已经确定我们中标了”,随后双方相约碰面讨论。2018年8月25日,***向***发送**镇**的技术暗标文件。 2.2018年8月29日,***在群内提交**镇**的设计问题汇总及方案优化意见、**镇**的钻探布点方案图。***要求其人员“fishbone”就***的优化意见发表意见,“fishbone”建议修改意见要简单化处理。***随即亦表示修改意见要更精简。2018年9月2日,***要求***将**镇**的方案问题发群里供大家沟通。***要求“fishbone”与***沟通好相关技术问题。2018年9月10日,***应***的要求在微信群中上传**镇**的设计方案优化意见。当晚,***要求***尽快提交效果图。2019年1月29日,***在微信群内上传**镇**的平面方案优化文件。2019年2月23日,***邀请“***”入群,并要求“***”与***及其团队人员对接具体工作。 ***提交的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如下内容: 1.2018年8月25日,“***”通过微信将**镇**设计项目的技术暗标文件发送给***。2018年11月8日,“***”告知**镇**项目的合同需要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负责人授权才可以获得,由于以往都是***跟负责人对接,故请求***就合同问题继续对接,***随后表示愿意配合。2018年11月9日,“***”告知已按照***的要求修改合同内容,提交***审核确认。2018年11月12日,***答复称:体育馆合同尽快签订,就按业主的意见,不改,实际操作时再协调。2018年11月13日,“***”告知体育馆的合同是以某某计院的名义签订,某某计院审查合同需要提供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名字,要求***提供相应名单。当日,***提供了技术人员名单。技术人员名单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记载的技术人员不一致。 2.2018年11月14日,“***”告知某某计院已审核好合同并盖好章,***表示可以开展工作并提出要签订一份内部协议。“***”要求***草拟内部协议。2018年11月19日,“***”催促***出具内部协议,***回复已跟廖总(***)沟通,***要求“***”给模板。2018年11月21日,“***”告知已对***提交的内部协议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内部协议发回给***,***对修改后的内部协议无异议。2018年11月22日,“***”要求***明确收款账户并表示也会让***签字。 3.2018年12月17日,“***”询问项目方案的沟通情况并表示如果需要可以由戴总(***)出面沟通。2019年3月25日,“***”向***了解**镇**的进展情况,***予以答复。2019年9月29日,***向“***”发送名为“黑盒子项目已完成的工作情况说明”,“***”确认已收到并已发送给***和***。该情况说明记载涉及工程案涉**镇**及中心小学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 ***提供的“合伙人”微信群反映如下内容: 2019年3月4日,***告知***:“戴总给领导电话,大塘学校项目下周可以签合同,何总,你这边技术要跟上。”***回复:“好的,先启动设计。”2019年3月14日,***询问大塘学校效果图的出图情况,***予以回复。2019年3月29日,***告知***:“大塘山顶公园,***要我带个老结构过去一趟,他们对孙工没信心。”***表示配合。2019年4月1日,***告知***:“大塘山顶公园,初定明天上午去现场走走,我们下午先碰一下挡土墙方案。”***表示配合。之后各方商定由***派技术人员到大塘镇对接山顶公园项目。2019年4月3日,***告知某某计院对大塘镇中心小学设计项目合同中一条追责条款有异议,如不能改变合同条款,需要***、***等签署承诺书。***研究之后表示:“可以理解的,它只是收管理费,要签就签吧。”2019年4月4日,***在群内上传两份大塘项目的设计文件,大小分别为9MB和45.7MB,并表示都已交图,已发体育馆初步设计及小学优化给***。2019年4月29日,***表示大塘项目资料已发***。2019年5月24日,***告知大塘平面调整下周一会发***,等领导确认后就往前推报建及钻点布孔勘探。2019年6月19日,***要求将大塘体育馆、小学最新的方案、报建文本、打印线型发到32850008@qq.com邮箱,表示***需要看看方案,同时追问开会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提出的问题是否有响应。***表示会自己对接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2019年6日20日,***表示大塘项目、小学总图调整的回复将于当天发送给***,体育馆报建CPI本周完成,下周提交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送审。当日,***告知大塘总平修改图及意见回复已发***及32850008@qq.com邮箱。2019年6日24日,***告知大塘文体中心CPI文件已发***邮箱。2019年6日26日,***要求***将大塘文体中心及小学的设计材料发给***。 另查明二,2019年3月1日,***(甲方、筑鼎股东)与***、***(乙方)签订《筑鼎新合伙人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筑鼎所有核心资源,并完成乙方承接的项目的技术部分。乙方负责承接项目并完成项目的商务部分,同时乙方可引进其他团队以筑鼎资质经营项目创收管理费;乙方承接的项目甲方参与完成,双方按项目另行签订协议,并约定分成比例等内容;乙方完成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义务时,甲方持有筑鼎公司的股权收益与乙方各享50%;甲方可通过项目经营收入置换的方式,将持有的筑鼎股份2%(价值40万元)置换给乙方,乙方二人各占1%,均享有筑鼎股东的合法身份,总股本按两千万元计;合作期暂定一年,自2019年3月1日-2020年2月28日。合作期满后,双方若无异议本协议每次自动延期一年,最长合作期为20年等。 另查明三,***曾于2020年就**镇**项目、大塘镇中心小学项目、东源县改造项目、土华村旧改项目、华邦同福西康养项目等设计费向***、***提起诉讼,该纠纷经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针对**镇**项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的设计并没有通过发包人的审批,根据《“**镇**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内部责任协议》的约定,***要求***、***支付设计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大塘镇中心小学项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非项目发包人,也非项目承包人,***未举证证实其就该项目与***、***存在直接合作关系,故***要求支付设计费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问题可归纳为:一、原告对***、***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二、原告与各被告是否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三、原告诉请各被告向其支付设计费是否具有依据。 一、有关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对***、***提出的诉讼与2020年原告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另案不存在重复诉讼,理由如下:第一、两案所基于的事实存在不同。原告于本案提交了新证据,基于新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另案有所区别。第二,两案所处理的诉讼请求有所区别。本案中,原告还主张了山顶公园项目的设计咨询费,该主张另案并未涉及。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区别,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 二、有关原告与各被告的关系认定。 本院综合案涉合同订立的背景及内容、项目设计的开展情况、各方的沟通过程等方面认定,原告与被告某某计院、某某计院就**镇**项目、中心小学项目具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原告就山顶公园项目与各被告均不具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理由具体如下: 第一,**镇**设计项目。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是**镇**设计项目的发包人,其与某某计院、某某计院订立了案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原告虽曾直接对接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负责人开展设计工作,但从原告与“***”的微信聊天内容可知,原告明知系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签订了上述设计合同,原告未能证实其已向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披露其与某某计院、某某计院及***、***的内部关系,更无证据证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明知上述项目设计实际由原告负责。因此,就该设计项目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与原告并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某某计院系上述设计项目的承包人之一,其自述经***介绍将该设计项目交给原告负责。从各方的微信沟通内容可知,某某计院、某某计院在2019年6月底之前实际通过***、***及“***”等人对原告的设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原告提交的初步设计成果被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认定为不符合要求后另行组织人员进行设计,之后又通过***、“***”等人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对接后续设计工作。以上事实足以认定某某计院、某某计院通过***、***及“***”等人将上述设计项目交由原告负责,对原告的工作进行实时跟踪,并就原告的设计成果向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负责,其与原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对于***、***,另案生效判决已认定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并未举证证实***与其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更无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剽窃其设计成果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大塘镇中心小学项目。从“筑鼎工作群”“合伙人群”“甲方大塘文体中心小学群”“***”与原告及“***”与***的微信聊天内容可反映出,某某计院事实上亦承接了大塘镇中心小学的设计项目,且原告参与了上述项目的设计工作,但仅凭原告曾就该项目向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汇报工作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原告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就该项目具有事实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而某某计院在2019年6月底前通过***、***及“***”等人对原告开展大塘镇中心小学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在原告提交的大塘镇中心小学总平面图的修改和调整不被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采用后,又组建“甲方大塘文体中心小学群”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继续对接大塘镇中心小学项目设计工作,故可认定某某计院与原告就大塘镇中心小学设计项目具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而原告与***、***、***就该项目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理由同上,本院不再赘述。 第三、山顶公园项目。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大塘山顶公园施工图探讨)并无记载原告有参会。本案中,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其与各被告就山顶公园设计项目达成过任何书面或口头约定。原告与各被告就该项目均不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 三、有关原告所主张的设计费是否有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案涉设计项目涉及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内容,属于较大规模的设计工程且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而原告作为个人不具备承接案涉设计项目的资质,其与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之间形成的建设设计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在设计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收取设计费的前提是其所完成的设计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并经发包人确认。原告曾明确对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与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条款内容进行审核,且曾表示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因此原告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原告可否就**镇**的设计成果主张支付设计费,可参照上述合同予以认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明确设计方需完成方案设计、总平面规划、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提供向所有相关职能部门报审报建的相关设计资料、施工图设计、施工招标配合服务、施工期配合服务(含设计变更的造价估算)、后期咨询服务、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竣工图及相关配合服务等。本案中,原告陈述其完成了**镇**项目的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工作。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明确,方案设计图需取得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确认;工程设计概算需通过有关部门评审审批;初步设计文件需经使用单位审查认可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并取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批文,方可视为完成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曾于2019年11月向某某计院、某某计院告知2019年6月提交的**镇**初步设计成果经审核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求重做。而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于2019年6月收取的初步设计成果实际为原告提交的设计文件。由此可见,原告就**镇**设计项目所提交的设计成果未获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确认,更未获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批文,而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设计成果符合约定的交付要求,在被告知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后原告即退出了设计项目,未进行重做,故原告无权就上述设计成果向某某计院、某某计院主张支付设计费。至于***应否向原告支付**镇**项目的设计费。根据内部协议约定,***仅在设计成果符合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要求且达到总包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后方具有转付设计费的义务,原告完成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要求,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专业建设工程)》的约定,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无需向某某计院及某某计院支付设计费,故***亦无需向原告转付设计费。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亦无需向原告支付上述设计费。 对于大塘镇中心小学项目的设计费,***与某某计院未就设计内容、交付标准、设计费支付等达成明确约定。本案中,原告仅开展了大塘镇中心小学平面修改工作,且该修改意见未获得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的采用及某某计院的确认,故其主张某某计院支付设计费5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大塘城建水利办公室、***、***、***亦无需向原告支付上述设计费。 至于山顶公园项目的设计咨询费,原告未能证明其就该项目与各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且该设计咨询成果已符合交付标准,原告无权就该山顶公园项目的设计咨询成果向各被告主张支付设计咨询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其已完成设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应收设计费进行鉴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原告的设计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无需进行司法鉴定,故不予准许。 综上,被告某某计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即8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