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28131号
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鸿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张湾镇政府东50米路北(张湾镇人社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66670625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华山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805907D。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鸿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市定陶区鸿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塘沽新海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805907D)的银行存款14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