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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93号 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第十三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42元,减半收取3971元,由原告宣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