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

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03民初803号 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新村花园A区1栋A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景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的财产或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以其单独所有的景德镇城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二区11栋802房产(景房权证字第××号)为申请人申请本次保全作担保。 为保证人民法院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得到及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的财产或到期债权。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景德镇城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二区11栋802房产(景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