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

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与淄博理工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2民初1414号 原告: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里村街道陶溪川文化产业园C5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理工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松龄东路246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原告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理工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6元,减半收取5353元,由原告景德镇百陶会陶艺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