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81民初5720号
原告:麻城市某某广告经营部,地址湖北省麻城市。
经营者:邹某,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杭州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某某广告经营部与被告杭州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麻城市某某广告经营部于2024年9月26日,以被告杭州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已向其支付了欠付的款项24885.45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城市某某广告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城市某某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由原告麻城市某某广告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