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1046号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东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晶晶、王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出口加工区国际珠宝城(顺通大道31号)戊类工业厂房2栋。
法定代表人:陶家平。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余额3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