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37697号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东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晶晶,女,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逸辉,女,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埃欧哲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埃欧哲公司诉称,2019年6月,原告中标被告的山东省“潍坊弘润金茂府项目部”建设工程项目,成为被告该项目的供应商,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安全教育——VR体验式安全教育系统技术服务合同》,在技术服务的基础上,被告又向原告增加采购实体工艺质量样板用于该项目(该部分未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含税合同款为100000元,其中3000元为质保金,经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合同总额97%,质保金在一年质保期过后退还;后增加采购的实体工艺质量样板价款为102000元。现原告已完成中标合同清单义务,且增加的实体工艺质量样板产品已在2019年实际全部完成交付及使用,全部产品交付均得到被告现场使用人和负责人的书面认可。被告在支付97000元合同款项后,拒绝退还质保金及支付样板货款,至今仍有共计105000元款项未支付。综上,被告延期支付货款显属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质保金、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105000元及利息11403.22元(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建一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公司与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就潍坊象澜湾项目部VR体验式安全教育系统签订了《建设工程安全教育——VR体验式安全教育系统技术服务合同》,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约定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碧海云天7-17。协议管辖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为买卖纠纷事宜,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依合同约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中,中建一局公司提交《建设工程安全教育——VR体验式安全教育系统技术服务合同》,载明“第十条争议与违约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碧海云天7-17。”杭州埃欧哲公司认可上述合同的真实性,但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项目所在地均不在海淀区,合同签订地为海淀区的约定应是无效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杭州埃欧哲公司主张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安全教育——VR体验式安全教育系统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亦约定合同签订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该约定不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中建一局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生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