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941号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东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晶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外宋家庄路22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程铁军。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兴保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处理。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