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3370号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栋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蔡彬。
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已经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埃欧哲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宿云达
书 记 员 孙嘉彗
书 记 员 薛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