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281执544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2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07478738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金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金地东御花苑32号物业经营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62207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金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村工业区(鄞县大道中段2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8432076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金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金翔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宁波金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