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狼道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500号 原告:上海狼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仓街600、612号15幢一楼2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23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0747873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狼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狼道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