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1551号
原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23号2楼。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绍兴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泾肖北路96号(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