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3民初1549号
原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育才路23号2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泾肖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润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中勤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