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处罚类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辽7103行初69号 原告中建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黄**镇红旗渠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高尔基路16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中,被告大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副局长***参加庭审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已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且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同意,原告中建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建诚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