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5民初1162号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城大道1号7幢3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XUFT1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非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龙井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48244443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律诺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