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381民初5271号
原告:阆中市二龙长宝页岩砖厂,住所地阆中市二龙镇新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L02099139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阆中市文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怀仁街道书院路二段33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男,汉族,1954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依法受理了原告阆中市二龙长宝页岩砖厂与被告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