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

五峰鼎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29民初274号 原告:五峰鼎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钟岭东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MA498BUKO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普宁街道视高路1号(中鸿国际城)1幢2单元16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05607927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9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五峰鼎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烨国际建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五峰鼎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峰鼎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五峰鼎宏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