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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重庆市綦江区某人民政府,重庆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0民初2227号 原告:韩某,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宏(沙坪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重庆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鲜某某。 第三人:郑某,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原告韩某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某人民政府、重庆某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韩某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