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5518号 原告:***,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塔山路48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FUFF5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郎誉环境治理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