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23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330号省气象局综合楼(滨江苑)11层B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平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