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磊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财保3331号
申请人:***,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济南市中宏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446978。
法定代表人:陈红涛。
***与***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雯